居家隔離檢疫者申請外出放寬為自居家隔離檢疫第1天(含)起
公佈單位:新聞及行政處
發佈日期:110/3/3
基於人道考量,放寬自居家隔離/檢疫第1天(含)起且無症狀者,即可向地方衛生單位申請外出(以最後接觸日/入境日為第0天);惟針對居家隔離/檢疫第1~4天採檢者,僅限取得檢驗陰性報告且於採檢2天內,可申請地方衛生單位安排外出;至於居家隔離/檢疫第5天(含)以後採檢者,則維持現行規定。
配合修訂之「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及「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常見問與答(Q&A)」,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