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因國外親屬身故或重病須奔喪及探視之緊急需求,可有條件申請縮短居家檢疫/隔離時間
公佈單位:新聞及行政處
發佈日期:110/3/3
惟考量社會緊急需求,基於人道考量,針對居家檢疫/隔離者因國外親屬身故或重病須奔喪及探視之社會緊急需求,本中心爰比照國內外出奔喪及探視流程,可有條件申請縮短居家檢疫/隔離時間,於檢驗陰性後出境。該類對象可向檢疫/隔離所本局提出申請,並配合填寫防疫檢核表(附件),相關流程及規定如下:
(一) 申請案經本局審查符合資格者,請協助安排申請人至自費檢驗指定院所進行自費採檢,依「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於申請表之申請原因勾選「其他因素」,並於該項下備註說明申請原因,文字可參考如下,「因親屬身故或重病須奔喪及探視,申請縮短居家檢疫/隔離出境」。
(二) 安排申請人外出採檢往返應全程佩戴口罩及搭乘防疫計程車,並請橫向聯繫警政及民政等相關單位,避免定位告警及相關單位掌握訊息。
(三) 申請及出境時間分別為居家檢疫/隔離第1~4天(含)且無症狀者,於取得檢驗陰性報告且於採檢日起2天內出境;居家檢疫/隔離第5天(含)以後且無症狀者,於取得檢驗陰性報告3天內(含當日)出境。
(四) 本局確認陰性報告後,重新開立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其檢疫/隔離結束日變更為「申請人出境日前1日」,並註明原編號之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廢止(居家檢疫通知書姓名無須民眾親填),得以電郵、傳真或郵寄方式(雙掛號)寄送申請人,請其於收到後以電郵、傳真、手機簡訊或Line等方式回復(居家隔離通知書需回復存查聯/簽收聯),並由本局將重新開立之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掃描檔(PDF)電郵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用信箱(cdcphone0218@cdc.gov.tw)及衛福部疾管署中區區管中心備查,且橫向聯繫警政及民政等相關單位說明完成縮短居家檢疫/隔離時間事宜;倘有發送防疫手機者,本局或民政單位於申請人出境前確實回收手機、SIM卡等所有裝(配)備。
(五) 另針對居家檢疫者,請於防疫追蹤系統進行檢疫解除日變更及於「解除列管註記」之欄位項下,選擇「其他事由」,並於個案基本資料項下之備註欄位說明事由;針對居家隔離者,請於個案出境後,至接觸者健康追蹤管理系統點選「結案設定」,選擇「長期離境」,並於備註欄位說明「因親屬身故或重病須奔喪及探視,縮短居家隔離時間」。
(六) 另為避免因註記系統時間誤差,由本局協助轉知申請人出境時需出具重新開立之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及「出境前3日內COVID-19 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以備查驗,並預留出境查驗作業時間,且提醒於行程中應全程佩戴口罩。
(一) 申請案經本局審查符合資格者,請協助安排申請人至自費檢驗指定院所進行自費採檢,依「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於申請表之申請原因勾選「其他因素」,並於該項下備註說明申請原因,文字可參考如下,「因親屬身故或重病須奔喪及探視,申請縮短居家檢疫/隔離出境」。
(二) 安排申請人外出採檢往返應全程佩戴口罩及搭乘防疫計程車,並請橫向聯繫警政及民政等相關單位,避免定位告警及相關單位掌握訊息。
(三) 申請及出境時間分別為居家檢疫/隔離第1~4天(含)且無症狀者,於取得檢驗陰性報告且於採檢日起2天內出境;居家檢疫/隔離第5天(含)以後且無症狀者,於取得檢驗陰性報告3天內(含當日)出境。
(四) 本局確認陰性報告後,重新開立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其檢疫/隔離結束日變更為「申請人出境日前1日」,並註明原編號之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廢止(居家檢疫通知書姓名無須民眾親填),得以電郵、傳真或郵寄方式(雙掛號)寄送申請人,請其於收到後以電郵、傳真、手機簡訊或Line等方式回復(居家隔離通知書需回復存查聯/簽收聯),並由本局將重新開立之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掃描檔(PDF)電郵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用信箱(cdcphone0218@cdc.gov.tw)及衛福部疾管署中區區管中心備查,且橫向聯繫警政及民政等相關單位說明完成縮短居家檢疫/隔離時間事宜;倘有發送防疫手機者,本局或民政單位於申請人出境前確實回收手機、SIM卡等所有裝(配)備。
(五) 另針對居家檢疫者,請於防疫追蹤系統進行檢疫解除日變更及於「解除列管註記」之欄位項下,選擇「其他事由」,並於個案基本資料項下之備註欄位說明事由;針對居家隔離者,請於個案出境後,至接觸者健康追蹤管理系統點選「結案設定」,選擇「長期離境」,並於備註欄位說明「因親屬身故或重病須奔喪及探視,縮短居家隔離時間」。
(六) 另為避免因註記系統時間誤差,由本局協助轉知申請人出境時需出具重新開立之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及「出境前3日內COVID-19 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以備查驗,並預留出境查驗作業時間,且提醒於行程中應全程佩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