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紓困專區

地方政府下班時段移送強制安置或自費安置個案至集中檢疫場所處理流程

公佈單位:新聞及行政處

發佈日期:110/3/3

一、 有關擅離居住所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下班時段之處理,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17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112號函,由警政人員先勸導返回隔離/檢疫處所,並進行書面紀錄,再於上班時段提供相關書面資料並通知衛生單位開立裁罰處分書,會同移送強制安置;拒不返回隔離/檢疫處所者,則立即由警政人員通知衛生單位,會同移送強制安置。倘確有需要於夜間移送強制安置者至集中檢疫場所時,建議仍依相關作業流程進行申請,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區中區管制中心窗口協助受理。

二、 若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規定者,經身體/心理評估後,屬於日常生活功能量表(ADL)無法達到滿分(100分)之狀態,抑或有心理或精神狀況(如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無法生活自理,則不適合安排於集中檢疫場所執行強制安置,請衡酌違規對象實際健康狀況,將其強制安置於轄內適宜之場所(精神專科醫院或療養院等),並妥為管理;倘經評估確實無適宜之安置場所或因特殊情況不宜進行強制安置,而決定不進行強制安置時,仍請需與該對象妥為溝通並加強關懷。

三、 另針對違反居家檢疫或隔離者為精神疾患有自傷、傷人疑慮等,不適宜於原住所繼續施行檢疫/隔離或安排集中檢疫場所執行強制安置,請就該類對象實際狀況,轉介至精神專科醫院或療養院等,並請參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5月2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355號函,以及疾管署公布之「精神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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