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公佈單位:新聞及行政處
發佈日期:110/4/27
考量國內疫情雖較平穩,惟國際疫情仍然嚴峻,基於人道考量並依實際案例調整,自110年4月8日起,「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之「非必要出國」態樣修正如下:
(一) 因公出差:公務指派出國。民眾倘受公務機關或雇主指派出國,或雇主指派履約,非個人自願行為,且必親自前往者,應屬必要出國事由。另依勞動部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檢疫後,雇主仍然指派勞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出差,由於雇主已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檢疫,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於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因此,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期間之工資。隔離和檢疫期間領有薪資者,不得領取防疫補償。倘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為合法定期契約,於「契約終止後」,勞雇雙方協商約定為給付檢疫期間薪資,得申請防疫補償。
(二) 出國奔喪:參加或處理三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之喪葬事宜。
(三) 親屬病危或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因三等親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病危或罹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定重大傷病,且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
(四) 經醫療專業認定,國內無任何可使用之治療且該病情有危及生命之虞,致需出國就醫必要。
(一) 因公出差:公務指派出國。民眾倘受公務機關或雇主指派出國,或雇主指派履約,非個人自願行為,且必親自前往者,應屬必要出國事由。另依勞動部公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檢疫後,雇主仍然指派勞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出差,由於雇主已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檢疫,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於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因此,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期間之工資。隔離和檢疫期間領有薪資者,不得領取防疫補償。倘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為合法定期契約,於「契約終止後」,勞雇雙方協商約定為給付檢疫期間薪資,得申請防疫補償。
(二) 出國奔喪:參加或處理三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之喪葬事宜。
(三) 親屬病危或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因三等親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病危或罹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定重大傷病,且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
(四) 經醫療專業認定,國內無任何可使用之治療且該病情有危及生命之虞,致需出國就醫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