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居家檢疫者與具共同照顧需求之居家檢疫者於檢疫地點同住,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進行管理
公佈單位:新聞及行政處
發佈日期:110/5/6
對於具共同照顧需求之居家檢疫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去(109)年10月12日肺中指字第1090031873號函明訂具共同照顧個別需求情形諒達在案,考量入境旅客返臺或抵臺係屬具計畫性質,倘有照顧需求應於入境前妥適規劃,安排一同入境者照顧,爰此,針對無其他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者可共同照顧,必須由非居家檢疫者同住照顧之情形,為避免非居家檢疫同住者照顧居家檢疫者之濫寬,作為規避1人1戶之途徑,以及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係指未滿18歲者,且現行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其中65歲以上、懷孕第三期懷孕婦女若生活上可自理,仍可單獨進行檢疫等因素,爰限縮調整去年10月12日肺中指字第1090031873號函示之具共同照顧個別需求情形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18歲)。
(二) ≧65歲以上之生活無法自理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身心失能者。
(五) 重大傷病者。
(六) 經醫師評估懷孕期間,需有人照顧之生活無法自理者。
(七) 因傷害或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者。
(八) 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同意之情形。
三、 有關生活無法自理,請衡酌考量如吃飯、盥洗、穿脫衣物、如廁、走路等日常活動,必須由他人協助下才能完成者。
四、 針對無其他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者可共同照顧,必須由非居家檢疫者同住照顧之情形,為風險管理考量,照顧者(非居家檢疫者)以1名為限並須固定人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規定,訂定「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通知書」(下稱配合防疫通知書;如附件),由本府衛生局開立配合防疫通知書,照顧者(非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依應遵守事項,於該期間不可外出、同時設定電子圍籬系統、配合回復雙向簡訊等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
五、 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制中心於系統登打旅客資訊項下選擇「照顧者(非居家檢疫者)」類別,並於備註欄位註記「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以併入防疫追蹤系統,依循居家檢疫者模式,請民政或警政單位協助後續追蹤關懷。
六、 另基於衡平性考量,針對全家人或同住者自海外入境,生活上需共同照顧情形者,以及居家隔離者具共同照顧需求對象,一併調整依說明二限縮情形辦理。
七、 自本年4月30日起實施,對於本府已核定案例,不溯及既往。
(一) 兒童及少年(<18歲)。
(二) ≧65歲以上之生活無法自理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身心失能者。
(五) 重大傷病者。
(六) 經醫師評估懷孕期間,需有人照顧之生活無法自理者。
(七) 因傷害或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者。
(八) 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同意之情形。
三、 有關生活無法自理,請衡酌考量如吃飯、盥洗、穿脫衣物、如廁、走路等日常活動,必須由他人協助下才能完成者。
四、 針對無其他一起入境之居家檢疫者可共同照顧,必須由非居家檢疫者同住照顧之情形,為風險管理考量,照顧者(非居家檢疫者)以1名為限並須固定人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規定,訂定「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通知書」(下稱配合防疫通知書;如附件),由本府衛生局開立配合防疫通知書,照顧者(非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依應遵守事項,於該期間不可外出、同時設定電子圍籬系統、配合回復雙向簡訊等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
五、 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制中心於系統登打旅客資訊項下選擇「照顧者(非居家檢疫者)」類別,並於備註欄位註記「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以併入防疫追蹤系統,依循居家檢疫者模式,請民政或警政單位協助後續追蹤關懷。
六、 另基於衡平性考量,針對全家人或同住者自海外入境,生活上需共同照顧情形者,以及居家隔離者具共同照顧需求對象,一併調整依說明二限縮情形辦理。
七、 自本年4月30日起實施,對於本府已核定案例,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