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簡介

   依據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作業要點第四條規定,設置查核小組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本府採購中心主任兼任,一人由縣長指派本府參議或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協助處理相關事宜;另設置查核小組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品質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查核小組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 務處品質管理科人員兼任,協辦查核業務。

   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以四十人至七十人為原則,其中十二人至二十人由本府各單位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工程相關職系之技正、科(課)長等人員兼任內派查核委員;餘外聘查核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簽報縣長核定,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聘 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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