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機關辦理評選(審)案件,應注意不同委員之評選(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不得僅憑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主觀意見即認定為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明顯差異,並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
附件檔案
檔案類型icon
1071218-1070050038
民意信箱圖示 回頂端圖示 上一頁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