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修正「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8年1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95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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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6-1080100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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