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重申本會100年5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00017018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商資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附件檔案
檔案類型icon
1110026174
民意信箱圖示 回頂端圖示 上一頁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