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辦理採購者,請依說明內容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附件檔案
檔案類型icon
1090100963
民意信箱圖示 回頂端圖示 上一頁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