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得參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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