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重申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函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另為減少機關填列資料負擔,自113年9月1日起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請至新路徑彙送決標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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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0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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