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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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2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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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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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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