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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急難救助申請表
內容說明

一、為救助遭遇緊急危難或災害致生活陷於困境之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社會救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救助對象為設籍本縣非原住民鄉(鎮、市),並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三、救助項目如下:

(一)死亡救助。
(二)醫療補助。
(三)生活扶助。
(四)重大災害救助。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定之特殊情形。


四、認定及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
 

1. 戶內人口死亡且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 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醫療補助:
 

1. 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 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生活扶助:
 

1. 負擔家庭生計者因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重大災害救助:
 

1. 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死亡或失蹤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 重傷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3. 無人傷亡者,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4. 重大災害受災戶如有租屋者,得酌予一次性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其他特殊情形,由本府視情況核定之。 申請應備文件、認定基準表及相關注意事項如附表一。
 

五、申請期限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申請重大災害救助者,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申請案件得由鄉(鎮、市)公所協助受理及初審,並將相關資料彙送本府核定;本府亦得視需要直接受理。
 

(四)鄉(鎮、市)公所辦理初審時,應協助申請人備齊文件,並得派員實地訪查,填具急難救助個案認定表後送本府審核。
 

(五)本府對於申請個案,應掌握速審速核原則辦理;每一案件自備齊文件之日起,應於七日內完成核定。但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六)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駁回其申請。
 

(七)以同一急難救助事由申請救助者,每年度以兩次為限;第二次申請應於前次核准後二個月始得提出,並應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案件,本府應就其急難事由、家庭狀況、已獲保險給付、社會福利救助、民間資源及個案需求等情形,填具急難救助個案認定表辦理核定。
 

(九)急難救助金之發給,以匯撥申請人帳戶或郵寄支票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送達。
 

六、重大災害救助事件處理如下:
 

(一)災害發生地之鄉(鎮、市)公所應儘速將災情填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處,並依災害防救法、社會救助法及本要點規定緊急處理。
 

(二)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害發生後立即派員查報原住民受災人數與戶數,並填報傷亡受災名冊與統計表,於災害發生後三日內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報本府。
 

七、經費來源如下:
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年度預算按轄區原住民人口數及前年度執行情形分配額度。
 

餘請詳閱附件。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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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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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原住民急難救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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