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週期查核計畫

南投縣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查核實施計畫

南投縣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查核實施計畫

                               108年5月7日府查核字第1080104214號函頒

110年3月17日府查核字第1100066816號函修訂

112年1月12日府查核字第1120017436號函修訂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8年8月27日工程管字第09800382040 號函頒「推動公共工程品質查核措施改進方案」作業手冊,第參點第二項第(四)款「工程全生命週期品質管控」及110年1月14日工程管字第1090301340號函訂定「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辦理。

二、  緣起及目的:

    公共工程之全生命週期包含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至廢棄或拆除重建等階段,規劃設計及施工品質良好之工程,能大幅減少維護管理所需投入之資源,延長工程使用壽命,並發揮工程最大效益,減少不必要之浪費。

    基此,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下稱查核小組)為配合工程會政策推動,爰訂定工程設計及已完工工程之維護管理品質查核機制,藉由查核小組各類查核委員之專長,就本府工程進行品質查核,提列查核建議意見,提供受查核單位辦理設計或維護管理作業參考,落實公共工程之全生命週期理念,使工程之效能發揮最大效益。

三、  查核選案原則及執行方式:(分為工程設計與維護管理)

(一) 設計查核分下列兩方式執行。

1.  工程設計研討

查核小組得針對年度辦理重複性高或專案列管之重大工程,以此為設計研討主題,探討類案工程設計應注意事項;且開放有意參與設計研討之機關同仁參加,並邀請1-2名外聘查核委員協助審視,共同研擬改進工作方法。

另彙整討論之建議及設計重點並函各單位參酌,以期共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之效。

工程設計研討僅針對工程設計構想(兼顧安全、品質、預算、進度及使用需求下,若採不同施工法、科技運用或其他替代方案之可行性)、該類設計書圖與施工規範常見疏漏等進行討論,不涉及已完成之價格編列合理性及設計結構安全認定等事項。

工程主辦單位無須針對設計研討內容函覆查核小組備查,惟仍得參酌相關意見逕行妥處。

2.  工程設計查核

查核小組為提升公共工程設計品質,得邀請1-2名外聘查核委員(必要時得依不同專業增聘查核委員)辦理工程設計查核,受查核單位應依查核委員提出之缺失或建議辦理改善或說明。

工程設計查核頻率視標案執行情形辦理,每年以四件為原則;另為避免干擾採購效率,選案以流標三次以上或已決標案件為主,說明如下。

(1)   停工已逾兩個月以上,且工程進度未達10%案件(以標案管理系統填報進度為主)。

(2)   工程辦理變更設計,已逾兩個月以上之案件(以標案管理系統填報進度為主)。

(3)   尚於設計階段或進度未達10%之統包工程案件(以標案管理系統填報進度為主)。

(4)   工程主辦單位或後續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為加強公共工程設計品質,得主動要求查核小組辦理設計查核。

(二) 維護管理查核分下列兩方式執行。

1.  維護管理查核

維護管理查核以工程會建置之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系統之列管設施為查核範圍;各管理機關應自行定期盤點公共設施之案件數量及完整性並上傳至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系統列管。

維護管理查核案件自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系統中篩選,且以工程會函文稽催逾期填報之案件優先辦理。

查核小組得邀請1-2名外聘查核委員辦理維護管理查核,受查核單位應依查核委員提出缺失或建議辦理改善或說明。

維護管理查核頻率以每年查核公開設施數量百分之五(小數點採四捨五入)為原則,若有工程會、監察及審計等機關單位交辦案件或全民督工通報有關列管設施維護管理案件時,得隨時增加查核案件。

2.  維護管理訪視

針對未納入工程會列管設施,查核小組得視查核業務負荷情況,適時由標案管理系統中選定適當歷史標案,且以該標案所在區域之相關設施為訪視主體,並邀請1-2名外聘查核委員辦理維護管理訪視,受訪視單位應依查核委員提出缺失或建議辦理改善或說明。

維護管理訪視以輔導管理單位落實管理機制為原則,其作業程序同維護管理查核作業程序,惟訪視成績得由委員依現況決定是否評分。

各主管機關亦得參酌本計畫自行辦理訪視作業。

四、  主要查核項目:(分為工程設計與維護管理)

(一) 工程設計查核:

設計查核重點原則包括安全性、施工性、功能需求、管理維護性、經濟效益、景觀衝擊影響、生態環境及創新等(詳附件1)。

(二) 維護管理查核:

3.  維護管理制度建立、管理組織及經費合理編列。

4.  管理單位是否定期(不定期)辦理檢查作業。

5.  管理檢查頻率、標準及方式是否妥適。

6.  檢查發現缺失或異常,是否即時改善,且落實追蹤、管制。

7.  歷年維護管理期間發生人員意外事件(含職安意外)之情形。

8.  維護管理工作是否有災害之預防及緊急應變計畫。

9.  維護管理工作是否對節能減碳有充分考量及作為。

10. 維護管理工作是否對環境保育造成影響。

11. 維護管理工作是否運用新科技、工法及新材料等科技運用情形。

12. 維護管理工作之結果是否達到預期效益。

13. 維護文件管理完整性:

(1)   設施完工後移交清冊、操作及維護作業手冊等資料之保存及交接完善,且後續相關資料之更新建檔完備。

(2)   檢查發現缺失或異常,相關檢查結果、維護、追蹤、管制作業均留存紀錄,且紀錄完備。

(3)   辦理維護工作之相關文件、紀錄等資料列冊管理、保存,且相關資料完備。

(4)   委外維護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且契約內容完備、妥適,並依實際需求訂有保固條款。

五、  查核作業程序:

(一)  查核作業由查核小組負責辦理,相關作業流程如附件2。

(二)  查核小組依程序簽派委員辦理查核,執行查核業務時至少應有1名外聘委員為原則;外聘委員由工程會建置之查核委員資料庫中遴選符合專業需求之查核委員。

(三)  查核作業依「工程設計查核」及「維護管理查核」各別辦理,受查核單位得以簡報方式各別說明設計理念或管理情形,詳細內容如附件2。

(四)  設計查核時,主辦機關應請規劃設計單位等人員列席說明;維護管理查核時,主辦機關(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列席說明,若採委外維護,得請廠商人員配合到場說明。另不論設計或維護管理之查核作業,均得視案件情況至現地辦理實況查核。

六、  查核結果:

(一)  工程設計

1.  查核後,經委員討論是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規劃設計)」章節酌予扣點。另委員應於「南投縣政府工程設計查核委員紀錄表(附件3-1)」或於「工程施工查核委員紀錄表」填寫意見,提供查核小組彙整後函請受查核單位檢討改善。

2.  針對委員提出之缺失與建議,受查核單位應督導廠商(含專案管理、設計單位等廠商)於一個月內辦理改善或提出預防矯正措施(提出佐證資料),以防止相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並確實填列「設計查核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附件3-2),經受查核單位確認核定後,再報查核小組備查;若有扣點情形時,應將廠商扣點繳款收據一併陳報備查。

3.  有關設計查核相關建議事項,查核小組得彙整後函各工程單位,以提供各工程單位主辦人員於相關類案審查時參酌。

4.  設計查核無評分作業,惟查核缺失逾期未改善或回覆者,查核小組得依工程查核獎懲作業要點辦理責任檢討。

(二)  維護管理

1.  查核後,委員應於「南投縣政府維護管理查核委員紀錄表(附件3-3)」提出意見並進行評分。

2.  針對委員提出之缺失,受查核單位應即刻改善,並於一個月內將改善成果填列於「維護管理查核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附件3-4)報查核小組備查結案;若無法立即改善者,仍應於一個月內敘明原因及應變措施,並報查核小組備查結案。另針對委員提出之建議事項,受查核單位應列入機關內部管理作業參酌並逕行調整。

3.  查核成績以各查核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計算;九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列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列為丙等。

4.  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5.  設施若有委外廠商維護管理,管理單位得將該次維護管理查核成績納入未來辦理委託管理採購評選時之該廠商履約能力或加減分項目參考。

6.  維護管理查核之缺失逾期未改善或回覆,查核小組得依工程查核獎懲作業要點辦理敘獎或責任檢討。

七、  查核作業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各工程及管理單位相關經費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年度業務費項下勻支。

檔案類型icon
生效函
檔案類型icon
南投縣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查核實施計畫
異動日期 : 113/01/23
民意信箱圖示 回頂端圖示 上一頁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