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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辦理現金救助

9-10月高溫(遲發性)造成本縣農作物枇杷受損,為照顧作物嚴重受損之農民,農業部於113年1月26日公告本縣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辦理現金救助,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並實際栽培管理:

一、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國姓鄉。

二、  本次救助項目及額度如下:枇杷(果樹(五)):每公頃救助10萬元。

三、  本次補助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農民於公告翌日起10日內(113年1月27日至2月5日止,假日照常受理),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地籍謄本正本、身分證、私章、農會帳號等文件,向當地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四、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現金救助事宜。

 

異動日期 : 1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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