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再次重申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本會未來將就各機關執行情形建請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附件檔案
檔案類型icon
1110100771
民意信箱圖示 回頂端圖示 上一頁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