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以工程字第1100101627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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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01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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