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案件,為避免發生承攬廠商侵害派駐勞工權益情事,建議將投標廠商曾否發生積欠派駐勞工薪資、資遣費等重大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納入評選(審)考量,並於決標後落實履約管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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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1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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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12年7月6日勞動關2字第1120142964號函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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