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檢送本會研擬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3年11月1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
內容說明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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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0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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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附件-條文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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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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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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