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檢送本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名稱並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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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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