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活動補助專區暨利益衝突迴避法揭露專區

南投縣政府補助觀光活動專區
內容說明
◇補助對象如下: 一、地方觀光公協會。 二、民間團體辦理觀光推廣活動。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函文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 活動計畫(含辦理期間及經費概算,辦理期間最遲應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經費概算應依擬支用項目列明補助款及自籌款,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備註: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詳如附件。 ◇補助原則: 一、 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額度,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二、 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之規定: 1. 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單位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 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補助附則: 一、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費(便當除外)、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宣導品、紀念品等。 三、 接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結束後十日內,檢具、原始憑證、成果報告等,送各補(捐)助機關單位辦理查核結報,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縣庫。 四、 當年度預算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附件檔案
檔案類型icon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
檔案類型icon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後)
民意信箱圖示 回頂端圖示 上一頁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