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要求
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公用可攜式儲存媒體,應於每次使用完畢後清空裡面所儲存的資料,以避免機敏資料外洩。
(二) 可攜式儲存媒體使用前應經過掃毒,如存有敏感資料,應進行加密後始可儲存於可攜式儲存媒體。
(三) 無線網卡之使用以禁止為原則、允許為例外,須經本府資通安全執行秘書確認需求後始允許使用,並鎖定允許開放機器MAC位址,如有傳輸敏感資料之必要時,須先將敏感資料加密後始得傳輸。
(四) 公用可攜式儲存媒體的維修與再利用前,須進行儲存資料的完全清除後始可進行維修或再利用。
(五) 安裝於伺服器中之硬碟如確定報廢,取下後應立即進行物理破壞實體銷毀,並將硬碟序號及相關破壞結果相片紀錄於「NTG-ISMS-I-3-05-01南投縣政府資訊資產銷毀登記表」。
(六) 報廢個人電腦依南投縣政府現行報廢流程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