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年度(無論何日)於本府各單位間調任者,一律於最後在職單位參加考績,並計入最後在職單位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2.12/1(含)以前調任他機關者,於新職機關參加考績;12/2(含)以後調任他機關者,於原任機關參加考績,並計入其原任機關在職單位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此類人員之考績表請務必代為填送,切勿遺漏。
3.辦理借調或支援同仁之考績,亦應由本職單位主管評擬,並計入本職單位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4.各單位主管(含秘書長、參議、秘書及消費者保護官)之公務人員考績表,請於114年12月15日前送本處;其餘人員之考績表,經主管考評核章後,請於114年12月22日前密封送本處彙辦(為配合本府考績獎金預借期程,請務必於指定期限前彙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