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關於南投縣政府財政問題 您好!!我是一位研究生,目前在研究台灣債券歷史,想請問南投縣政府有發行過任何債券嗎?? 如果有的話共有發行哪些債券,而發行的動機是什麼??如果沒有是因為哪些原因呢?? 因為現行公共債務法內,只要符合相關規定縣市政府是可以發行債券籌募財源的。謝謝您的幫忙!!
1.本府並未發行任何債券 2.地方政府因施政規模不大,依公共債務法債限規定可舉債金額不多.發行債券有一定發行及管理成本,從成本與效益分析,尚非最佳方案.
一般市面上販賣之藥酒(人蔘或浸泡其他藥材)是否屬藥酒?可否受菸酒管理法規範。
一般市面上販賣之藥酒屬單味中藥材泡酒,或含有某些藥材味道之酒,僅能稱為藥味酒,歸於再製酒類,並不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所定中藥標準方,應受菸酒管理法規範。
請問南投縣集集國小教師考績獎金何時發 能在11月初發放嗎 家中2幼兒就讀私立晨光幼兒園每月月費2人需10600元 若無11月薪水至少先給考績獎金以應付就學
11月份本縣公教員工薪水,本府刻正努力調度財源中,另有關本縣國中小教師考績獎金一年約計3億元,本年度各學校教師考績獎金已陸續將請款憑單送至本府,目前本府亦積極籌措財源,擬於近期內儘速撥款,台端關心縣政,謹致謝忱。
哪些掺有中藥之酒類得不以酒類管理?
市面上販賣之掺有中藥之酒類,如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所定中藥標準方含藥酒類,並取得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藥品許可證,該等產品依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得不以酒類管理。
菸酒產製、進口、零售應如何申請許可執照?
一、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須檢附相關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提出申請,於取得許可執照後始可營業。惟有意申請製酒業者,在擇定製酒工廠地點時,宜先確認該地點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限制規定,以免造成申請時耗時與資金的損失,如欲查詢相關資料可向本府建設局工商管理課洽詢。 二、至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者,無需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執照。
建議縣長能夠把縣內個機關所有要報廢的所有東西能夠做資源在利用如台北市惜物網或是台東縣政府e拍網http://shwoo.taipei.gov.twhttp://cp.taitung.gov.tw 這樣的模式達到資源再利用
查本縣各機關報廢之財產,均依照南投縣政府已報廢除帳之財產處理原則辦理,如堪使用者,得為轉撥其他機關或團體。台端建議,本府錄案研究,謝謝提供意見。
您好: 請求釋疑以下眷村目前使用狀況? 該眷村是否有後續其他用途規劃? 此部分請該管轄之區公所協回報, 謝謝。 參考資料: 南投市 中興新村 中江一村 同濟新村 建國新村 聯合新村 平和新村 民權新村 草屯鎮 草屯新村 仁愛鄉 博望新村 壽亭新村 定遠新村 集集鎮 慈光二十一村 埔里鎮 紹興新村
敬啟者您好: 有關台端詢問本縣轄區內各眷村使用情況及用途規劃乙案,因本府並非主管機關,相關訊息請逕洽國防部。祝您順心如意!
違法菸酒案件沒入之扣押物品如何處置?
依菸酒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 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惟依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1003803870 號函修正「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對於查獲沒入產製私菸之設備及器具,為避免再流入市面產製私菸,其處置將以銷毀方式辦理。 本縣對於沒收或沒入之酒處置方式: 一、酒半成品:因有再發酵影響環境衛生之虞→現場銷毀 二、製酒原料:1.有腐壞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現場銷毀→銷毀 2.無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扣回縣府→銷毀 三、酒成品 :為違法事實證物-扣回縣府→銷毀 四、製酒器具及酒類容器:為違法事實證物-扣回縣府→銷毀 備註: 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器具銷毀時,均會同政風單位為之,並依環境保護、衛生等法令規定辦,以避免銷毀物外流或遭食用之情事。
酒駕肇事頻繁,危害國人安全,本府有何作為?
本府鑑於酒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害生命安全及財產損失,近期除了在本府網站積極推廣「酒後找代駕」觀念,提高民眾運用「酒後代駕」之接受度,並於平時菸酒業務查察時,向酒製造業者優先推廣標示「酒後代駕」警語。 除了上揭作為,財政處還印製海報,向提供飲酒場所之販酒業者宣導,並印製名片型宣導品,內有代駕業者聯繫電話,偕同警察局分送於轄區有飲酒之八大行業及餐飲業者,對飲酒顧客主動聯繫代駕業者或計程車業者,提供「代客叫車」、「代理駕駛」等服務,以協助飲酒客人平安返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近期查獲多起酒品檢舉案件,其情形為何?
網路購物方式日漸盛行,民眾利用網路買賣物品,取代傳統購物方式,省時便捷。本府近來接獲多起檢舉案件,係個人利用網站拍賣酒品,以致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規定而被處以罰鍰之案例,因涉案人多出自於好奇,提供資源分享,均非專職販賣酒品業者,受罰的個人雖訴稱不暸解法令規定,但仍須視情節依菸酒管理法規定予以處罰。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在家大量釀製名為「○○露」、「○○液」或「酵素」之酒品,在什麼情況違反規定
民眾產製酒品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財政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後方可產製,民眾未經許可以小米、葡萄、梅子、鳳梨或其他水果釀造發酵成酒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不論取名為「露」、「液」、「酵素」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依規不得產製、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放,違反者依照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產製私酒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私酒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