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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網路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販售酒品以免遭罰
113/02/17
網路購物方式日漸盛行,民眾利用網路買賣物品,取代傳統購物方式,省時便捷。但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凡是利用電視、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等或在網路上刊載僅有酒品名稱、圖樣、價格或提供網路訂購、電話、傳真、郵件信箱等足資聯繫之資料都是屬於酒之廣告促銷,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縣府近來接獲檢舉案件關於個人利用網站拍賣酒品卻未標示警語,以致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0條及第37條規定而被處以罰鍰之案例,因涉案人多出自於好奇,提供資源分享,均非專職販賣酒品業者,受罰的個人雖訴稱不暸解法令規定,但仍須視情節依菸酒管理法規定予以處罰,在此呼籲菸酒業者及個人利用網站,促銷酒品廣告務必標示健康警語外,請勿接受網購,以免受罰。民眾如發現不法之菸酒,請勇於提出檢舉,本府菸酒檢舉專線為049-224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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