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該局將自本(113)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針對已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案件展開為期1個月的清查,凡是退稅期未滿5年,但申請重購退稅土地已變更為非自用或已移轉或戶籍遷出者都將被追討退稅款。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獲准的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都不能再移轉他人(包括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否則會被追繳所退的稅款。民眾對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施志勇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