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夫或妻依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移轉房屋所有權者,免申報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配偶如係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因非上開條文所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房屋部分免報繳契稅,但土地部分仍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報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
納稅義務人如對契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毓青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