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喪失免稅條件,將恢復課稅。
稅務局說明,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民眾,以其本人、配偶或同戶二親等親屬所有車輛經核准免稅後,如未依規定於身心障礙證明後續鑑定日到期前辦理重新鑑定手續、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身心障礙者與二親等以內(不含配偶)的車主未設籍同一地址、車主與身心障礙者親屬關係消滅、因出國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致不符合免稅規定,原免稅車輛將被取消免稅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提醒,如適用免稅條件已改變,應主動向該局申報,另車輛免稅經取消後,再次符合免稅條件者,須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稅,方可自符合免稅之申請日起核准免稅。如還有任何使用牌照稅免稅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或2222121轉33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佩貞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雪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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