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有因拍賣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於再次移轉時對取得之前次移轉現值有疑義,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在此提出說明。
該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期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是以拍賣取得土地者,即使拍定價額高於公告現值,仍以拍定時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於下次移轉時,也以該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請拍定人於移轉時特別注意。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常以為拍賣取得的土地,只要在同一年度賣出,因土地公告現值相同,就不會被課土地增值稅。其實不然,如以低價標購取得土地,因土地取得成本低於土地公告現值,係以拍定價額核定為移轉現值。若同一年度出售移轉時,公告現值雖未調整,但前次移轉現值為拍定價額,所以拍定價額與當期公告現值的差額為自然漲價部分,仍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土地增值稅之申報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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