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來電詢問持有很久的土地,於出售時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減免呢?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30、40年以上者,可分別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30%、40%。但並非直接就其計算出之全部核定稅額減徵,而是僅就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予以減徵。舉例說明:某甲雖然持有移轉土地達30年以上,若其漲價總數額適用之增值稅稅率為20%時,則無長期減徵之適用;如適用之增值稅稅率為30%時,則超過20%之部分可予減徵30%。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適用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規定,只針對一般稅率及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者將不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