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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又恢復自用須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收到地價稅單,才發現已停租或註銷營業登記之房屋,雖已變更做自用住宅使用,但是該土地仍然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常因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戶籍遷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雖註銷營業登記、終止出租或將戶籍遷入,變更為自住使用。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提醒您,如有上述情形記得於期限(本年為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未申請,應納之地價稅會高出至少4倍,千萬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若民眾對地價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國慶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異動日期 : 1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