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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改作其他用途,改課地價稅

竹山鎮石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有一塊綠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原本都不用繳地價稅,為什麼最近卻收到稅務局改課公文?。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說明,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原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於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相隔離,經核定後免徵地價稅。惟近期改作自助式洗車場使用,已不符合前開減免規則之免徵要件,因此恢復按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6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須符合一定要件才能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如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及所屬分局申報恢復課徵地價稅,以免經查獲遭追補應納稅額,並可能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如需暸解更多地價稅節稅相關資訊或對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異動日期 : 1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