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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KTV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者應課徵娛樂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營業人經營卡拉OK、KTV等視聽歌唱業,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法應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呼籲上開業者若未辦理娛樂業開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稅務局補辦,以免查獲被處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補徵其漏稅額。若有任何娛樂稅問題,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異動日期 : 11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