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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系統防護需求等級評估表(附表九)
內容說明

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11條第2項: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應依附表九所定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原則完成資通系統分級,並依附表十所定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執行控制措施;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特定類型資通系統之防護基準認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得自行擬訂防護基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依其規定辦理。

附件檔案
資通系統防護需求等級評估表(附表九)-空白範本V3
資通系統防護需求等級評估表(附表九)-空白範本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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