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
開標時注意事項
公布內容
1.本府採購中心於108年5月10日府採購字第1080109141號函,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2.廠商參加本府辦理之採購案件需進行議價(約)或比減價時,應出示授權書(負責人免)及含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