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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遺囑辦理物權登記該遺囑非屬課徵範圍之憑證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6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4745660號函釋,被繼承人系統表記載有多位繼承人,如被繼承人以自書遺囑指定其中幾人繼承時,其遺產尚無需依民法第1151條先認定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再轉給指定之繼承人;而是由該指定之繼承人直接取得繼承所指定遺產之效力,可直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是以該遺囑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納稅義務人如印花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撰稿人:陳毓青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異動日期 : 113/04/16
有效日期 : 1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