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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網站完成交易之營業人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規定

【南投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且未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仍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應以房屋供住家使用為要件,如果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使用之性質,應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改課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民眾如想多瞭解房屋稅之相關規定,或對房屋稅之核課尚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撰稿人:石淑敏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埔里分局

職稱:分局主任

姓名: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異動日期 : 113/04/25
有效日期 : 1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