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內容得依用人單位實際需求修改。
2. 徵才稿二層決行後請併原簽影本,移送人事處協助公告;本電子檔亦請寄至人事處承辦人電子信箱。
3. 公告期間至少3日以上(不含公告當日,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