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115年5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154000321號暨113年12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2523號函辦理。
適用對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進用之約僱人員。
調薪方式:各機關依前開相關規定,以二等及三等230薪點以下僱用,且月薪(不含地域加給基本數額範圍內折合計算之金額)不足最低工資1.1倍之約僱人員,以高於基本工資1.1倍之月薪新臺幣(下同)32,451元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