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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人員專區

​115年1月1日起約僱人員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案
內容說明
  1. 依據行政院​115年5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154000321號暨113年12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2523號函辦理。

  2. 適用對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進用之約僱人員。

  3. 調薪方式:各機關依前開相關規定,以二等及三等230薪點以下僱用,且月薪(不含地域加給基本數額範圍內折合計算之金額)不足最低工資1.1倍之約僱人員,以高於基本工資1.1倍之月薪新臺幣(下同)32,451元支薪。

  4. 配合前開調薪方式改僱之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相關作業:
    1. 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約僱人員:應配合前開調薪方式相對檢討修正僱用計畫表,並於1個月內循程序報本府核定。
    2. 約僱職務代理人: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改僱者,依本府111年9月19日府人企字第1110223612號函授權範圍,由用人機關逕行核定。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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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5月8日 行政院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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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2月30日 行政院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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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改高於最低工資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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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6年約聘僱人員年需經費概算表(各類人員)230薪點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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