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事法令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建請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提供公務人員提前反映機制,以加強公務人員之程序權益保障一案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2月2日公保字第1131060043號函辦理,詳情如附檔,請參考。

檔案類型icon
1060043A00_print
異動日期 : 113/02/06
有效日期 : 133/12/31
民意信箱圖示 回頂端圖示 上一頁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