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事法令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114年3月20日生效。

 

檔案類型icon
1140320公評字第11422600361號
檔案類型icon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令
檔案類型icon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總說明
檔案類型icon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異動日期 : 114/03/24
民意信箱圖示 回頂端圖示 上一頁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