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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詳情如附檔,請參考。 二、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三、併檢附「南投縣政府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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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日期 : 112/12/06
有效日期 : 12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