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稅務局得准其就已繳納年期之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及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6條均有規定增繳地價稅可以抵繳土地增值稅,若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移轉土地期間,有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部分年期地價稅的事實,應准就該已增繳年期之地價稅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5為限。
若民眾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國慶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