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稅務局指出,依該局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塗銷作業注意事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含罰鍰)累計達10萬元以上者,即達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金額標準,為保障稅捐債權,得就納稅義務人之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動產、不動產(如車輛、土地、房屋…等),通知有關機關辦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禁止處分。如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累計金額達10萬元以上,經該局依法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土地,通知地政單位辦理禁止該筆不動產移轉之處分,並函知納稅義務人;嗣後,甲君買賣該土地於辦理移轉過戶時,發現該筆不動產因欠繳稅捐而被禁止處分,除繳清該筆不動產之地價稅外,尚需繳清因欠繳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款而被禁止處分之全數稅款後,始能塗銷禁止處分。
稅務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於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請如期繳納;倘因欠繳稅捐致車輛或不動產被禁止處分,須繳清欠稅後方可塗銷禁止處分。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黃怡玲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稱:科長
姓名:林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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