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醫療診所開立之收據,除依全民健康保險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及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金額醫療診所應按稅率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另財政部於84年7月26日台財稅第841637127號函表示,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請領醫療給付暨所收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之收據可免徵印花稅,但如掛號費、自行負擔醫藥費等,則不在免徵範圍;此外,單筆收據金額未滿250元,因印花稅未滿1元也是可以不用繳印花稅。民眾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消費稅科 黃科長雪佳
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