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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申請

黃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初將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房地贈與一半給配偶,戶籍仍設籍該址未變更使用,為什麼配偶去年度地價稅未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說明,黃先生將土地過戶給配偶,雖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黃太太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則當年度地價稅才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如有增加土地持分面積或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原自用住宅用地,緃使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持分面積或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都需要重新提出申請,特此加強宣導,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局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課徵仍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異動日期 : 1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