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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公共設施用地,在未被徵收前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竹山林先生來電詢問,有塊道路用地想贈與給小孩,聽說最近有修法通過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想問如何辦理呢?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已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後,無論是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非都市公共設施用地,在未被徵收前移轉,都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於移轉前取得土地所在地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即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之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在移轉土地時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也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前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日後如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新所有權人將負擔前一手免徵之土地增值稅。

如對土地增值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

異動日期 : 1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