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嗣後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致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應補稅時,稅捐稽徵機關須向納稅義務人補徵土地增值稅,補稅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5年內補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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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林國慶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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