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如符合規定欲申請免徵土地增稅者,應依財政部會銜內政部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檢具憑辦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經依修正法條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需進一步暸解相關法令問題,可利用該局網站(首頁專區服務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移轉免稅專區)查詢或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施志勇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